近日,财政部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摘要。
问:请介绍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过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没有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24号),2005年修订后发布财政部令第27号,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受托代理记账业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的发展,全国有1万多家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对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听取了簿记机构、小企业和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讨论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了新的《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方面?答:新的管理办法有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若干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审批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变更为后置审批事项。
新《管理办法》相应调整了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将代理记账资格需提交的6项材料简化为4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向其审批机关备案,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信息取得、变更、延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资格;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机关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加强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的处罚力度。
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治、促进市场主体自律和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
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进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问: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有哪些新要求?答: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有两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再受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辖区迁移办公的,迁入地审批机关可以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办理证书。
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
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而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问: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请告诉我们具体内容?答: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大型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目前代理记账机构在不同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并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
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在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审批机关登记。分支机构名称和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对分支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业务素质、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问:财政部对实施新《管理办法》有何要求?答: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制定配套措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会计管理机构和地方簿记机构的培训,在方便查阅的同时,引导簿记机构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增强簿记机构信息透明度;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加强后续监管。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实施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反馈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作用。
三是加强行业宣传。
各地财政部门要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对代理记账的认可度;代理记账机构自身要注重品牌宣传,积极宣传代理记账的工作方法和主要优势。
四是重视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地方簿记机构自愿有序加入地方行业协会,发挥和依托行业协会在维权、信用评价、纠纷解决、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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