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涉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
与此同时,中国结算还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
《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按规定建立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与北京市场证券账户之间、投资者深市托管单元与北京市场托管单元之间的对应关系。转板至沪市的,中国结算将转板证券由投资者北京市场证券账户转登记至投资者对应的沪市证券账户。转板至深市的,登记转板证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原则上不变,中国结算将投资者转板证券的北京市场托管单元变更为对应的深市托管单元。
《细则》明确,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应办理指定交易且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深市证券账户应在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未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的,投资者应及时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投资者未申请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申请办理。投资者未申请或未及时申请的,对于配发的沪市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直接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到投资者;对于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深市托管单元,证券公司应做好托管关系维护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到投资者。
《细则》还规定,转板证券、孳息存在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等情形的,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深市托管单元所属证券公司与转板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投资者不得申报更换证券公司。转板证券存在不限制卖出质押、冻结等情形的,在转板证券上市交易前,转板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提前做好卖出资金控制安排,以满足相关质押协议、协助执行文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