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5 08:52:55 人气:197 【我要举报】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
但离婚后女方拒不履行
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怎么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赵光(化名)与被告陈香(化名)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两人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约定:一是小孩由男方抚养,所有费用男方自愿承担,女方有探视权;二是车子、房子全归男方所有,一方个人对外债务自行偿还,余下的房贷由男方继续按揭。
由于房产还在两人名下,赵光多次催促陈香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陈香却一直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赵光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陈香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陈香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陈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光将所有权人为赵光与陈香两个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光名下。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
本案中,赵光与陈香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赵光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协助赵光办理变更登记就是陈香的应履义务。
现实生活中,冲动型离婚一定程度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顾一切,甚至“净身出户”,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需反复斟酌后再签订,否则离婚后容易再起纠纷,使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再起风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合:湖南高院、衡东县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