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19:13:34 人气:235 【我要举报】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30日,小刘因病至某医院就诊。就诊期间,小刘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后原路返回,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医院工作人员将小刘送诊,经医院诊断,小刘为尺骨冠状突骨折。
治疗结束后,小刘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称医院地面的水渍导致他滑倒,小刘认为,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医院认为,在小刘摔倒处,一直铺设着防滑垫,也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滑倒的地点干燥,并没有水渍,医院已经尽到了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小刘穿着拖鞋,因自身疾病导致注意力分散而不慎摔倒,故小刘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建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刘在医院就诊期间,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后原路返回,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开水间外的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小刘摔倒的地面上并未见水渍或异物,且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小刘摔倒后有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前来帮助。小刘主张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穿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因此,法院对小刘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证明责任应由小刘承担。本案中,小刘因意外摔倒致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通过审理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除此之外,医院等服务群体还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简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自:南京建邺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