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项职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学区划分和学籍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生学籍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共同备案,学校实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入学规定及相关政策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 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制度,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合理排座、有序入学”。全面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招生政策和面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全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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