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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