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从网约车跳下受伤 官方通报
近日,杭州高女士坐网约车期间,突然从车上跳下,滚了几圈。之后,司机下车查看高女士伤情,高女士呼唤截停了其它路过车辆,请路过车主呼叫急救车。司机张师傅报警,并前往当地派出所配合警方调查。事后,高女士称司机调戏自己,还两次改变路线,所以自己才跳车的。高女士称自己联系网约平台,对方让自己去看精神病。网约车平台通报称,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此事系双方沟通不畅引发误会,行车录音中司乘语言沟通很少,没有司机搭讪内容。但平台将垫付高女士医疗费,并加强司乘沟通的培训,避免此类沟通误会再次发生。
女子从网约车跳下受伤 官方通报个人观点:
1、这好像是第二起乘坐网约车过程跳车的事件里吧?上次是坐货拉拉跳车死亡的吧?不过上次跳车至少是晚上,但是这次跳车事件发生在下午四点左右,大白天的在大路上跳车,确实是防御心理有点过于强烈了。
2、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当时确实存在网约车司机骚扰女乘客的行为,女乘客为了躲避而跳车,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由于险情是由于司机骚扰女乘客所致,其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司机承担。
不过,单纯的语言骚扰,事件又发生在白天大路上,完全可以打电话报警来解决,直接跳车显然不是一个恰当的避险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女子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由女乘客自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男司机曾经搭讪过高女士,那么紧急避险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
女子是基于自己想象中的危险采取了避险措施,这在法律上称为假想避险。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损害的,
不属于紧急避险,应由女子自负责任。
3、可能有人提出,女子乘坐网约车,司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往目的地的义务,现在女子受伤,司机或者网约平台就需要承担责任。
确实,《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一规定赋予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一规定也给予承运人一定的免责事由。在这个事件里,女子受伤是因为自己跳车所致,跳车是女子故意所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司机对女子跳车存在过错,那么作为承运人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4、无论如何,这次事件都是一起悲剧,希望高女士能够早日康复吧!
女子从网约车跳下受伤 官方通报最后,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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