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教育发展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教育经费,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分配使用情况。
(四)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到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指导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
(五)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统筹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的学科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七)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德育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劳技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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