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在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以下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办学行为。负责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中小学的课程(教学)计划。负责全市普通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教学研究工作,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的典型经验。负责全市学前教育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的扫盲工作。遵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负责全市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负责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全市初招和小招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接待与处理于上述行政事务有关的家长、学生上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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