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及发展的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制定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指导开展学校体育、群体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三)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规划并指导中小学、中职教育、卫生与艺体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课程计划、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职业培训、教科研指导和评估工作,调整专业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四)统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分级负责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撤并和更名的审核、审批、管理,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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